11月8日,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蘇州市旭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友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蘇州秋澤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徐文龍、徐興茍、周書福污染一案,依法向蘇州市中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6月,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間,徐文龍、徐興茍使用蘇州市旭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東科技公司)位于蘇州市吳中區郭巷鎮尹山村京杭大運河邊的廢舊、破損反應池,通過周書福、蘇州秋澤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澤公司),從浙江友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化工公司)以船運方式運進大量副產稀硫酸(以下簡稱副產酸)至前述反應池,再以滲漏方式將其中2702.09噸排放至京杭大運河,嚴重污染。2014年8月至10月,吳中區環保局對旭東科技公司反應池中殘留的180.91噸副產酸進行了行政代處置。徐文龍、徐興茍因污染罪被蘇州市姑蘇區一審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但損害尚未修復。經江蘇省科學院鑒定,排放至運河的副產酸屬于廢物。根據江蘇省科學院評估鑒定,并結合其他,污染損害費用為人民幣32880841元。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徐文龍液體噴砂機。、徐興茍、周書福、友聯化工公司、旭東科技公司、秋澤公司非法處理副產酸導致污染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程序,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蘇州噴砂機、《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就該案向蘇州市中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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